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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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年度审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4430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银江技术)披露《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机构表示,银江技术公司2023年度向杭州翎投科技有限公司(翎投科技)转出资金累计51,823.66万元(呈现季末资金流入,季初资金流出),年末余额1,308.54万元。部分资金由募投专户转出至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转入翎投科技。

银江技术公司已在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翎投科技的资金往来事项。

审计机构表示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江技术公司与翎投科技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0245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就上市审计报告下发问询函。具体事宜有待公司进一步披露予投资者。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4430日之前买入银江技术300020,且在20244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或可主张赔偿。注:其他更多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