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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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索赔提示:已有胜诉案例,索赔时效已不多!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2023年10月26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宏达新材或公司)披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张某国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宏达新材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

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三、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宏达新材《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宏达新材处罚1000万元。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隋某力处罚1000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002211),并且在2022年1月8日(含)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而产生损失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详细沟通。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6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