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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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解决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请律师浏览:413次举报
2021-12-21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股东出资可以使用货币,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公司法并未对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无须评估作价的例外规定。换言之,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不作价,在未来产生股东纠纷时,出资财产的价值就成为导火线。

张某莉与乐万家出资纠纷中,高院再审认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依法评估作价并不是判定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相关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会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原审已查明乐某喜公司成立时,实物资产已出资且移交,乐某喜公司亦认可其已经使用。且乐某喜公司成立后向自然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各自然人股东向乐某喜公司缴纳各自认缴出资的事实。目前案涉实物资产未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认定张某某未履行出资义务。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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