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017年江苏法院发布2016年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 |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件正文】
【案情】
孟某(女)与何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孟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2年12月,孟某又因左乳癌入院治疗。期间,孟某实际支付医药费26352.18元。2015年10月,孟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 婚姻法》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孟某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何某作为孟某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何某给付孟某医疗费23000元,并每月给付孟某扶养费1500元。
【点评】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愈来愈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作为妻子的孟某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丈夫的何某却撒手不管,法院鉴于孟某确实需要扶养,而何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何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一定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