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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03月22日 | 发布者:黄胜春 | 点击:10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安徽省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下统称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税人)。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定可以不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置但未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料的;

(四)虽设簿,但目混乱或者成本料、收入凭用凭残缺不全,查账的;

(五)义务,未按照定的期限税申机关令限期申,逾期仍不申的;

(六)申税依据明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及其施条例和国定的一或几所得税惠政策的企(不包括享受《中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定免税收入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

(三)上市公司;

(四)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公司、券公司、期公司、信托投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

(五)会审计资产评估、税、房地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价格鉴证、公机构、基法律服机构、利代理、商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方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核定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机关按照一定的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税人的税所得率,由税人根据税期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用等目的实际发,按核定的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并按行申报纳税。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征收。是指税机关按照一定的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税人应纳所得税,由税人按行申报纳税。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合理方法,能算和推定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或者似行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税人的税水平核定;

(二)按照税收入或成本用支出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力等推算或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应纳的,可以同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算的应纳不一致,可按算的应纳从高核定。

第十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机关根据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税所得率,可税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用)支出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行确。若主营项化,在年度算清缴时,按照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税所得率算征税。

第十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下表定的幅度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样附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税人在收到《企所得税核定征收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机关在受理《企所得税核定征收定表》后8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市、区)税机关在收到《企所得税核定征收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定工作。

 (四)主管税机关自收到果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送达工作。

  税人收到《企所得税核定征收定表》后,未在定期限内填列、送的,税机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行复核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及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对外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地点公示核定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工作。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申报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县(市、区)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五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

  (二)税人依照确定的税所得率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预缴。按实际额预缴有困的,主管税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税人在应纳所得税尚未确定之前,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余额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季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人年度了后,在定的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实际应纳向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核定经营额应纳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置情况,确定企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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