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059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9年2月21日,当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