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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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与中国XX、惠州市XX公司、深圳XX(特殊普通合伙)、杨X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周浩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81人看过 举报

2020-06-11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庄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惟君康医疗设备服务站(以下简称惟君康服务站)、惠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生XX)、深圳XX(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XXX)、杨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6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64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64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64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杨X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深罗法经调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润某公司对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债务(债务本金XXX.74元,利息以XXX.74元为基数自1997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1995)深罗法经调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准)在32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4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2650元,惟君康服务站、华生XX、XXX、杨X共同负担49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大学毕业,深圳市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监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1440320********3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