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黎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拖欠其20万元款项的事实,提供了上诉人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上诉人在欠条中确认以出具欠条方式对被上诉人进行补偿,根据该欠条足以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上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同意以出具欠条方式对被上诉人进行补偿,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中已罗列支付补偿款的原因,上诉人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对补偿事宜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主张其系受胁迫出具欠条,该主张与欠条内容不符,亦缺乏证据证明,应不予采纳。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20万元款项,上诉人应偿还被上诉人上述欠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39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