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XX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2民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审被告:A,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XX公司工作,住宁波市鄞州区XX,系A丈夫,
原审被告:A,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2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2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施 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鲁 超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