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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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浩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58人看过 举报

2020-06-11

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XX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2民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审被告:A,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XX公司工作,住宁波市鄞州区XX,系A丈夫,
原审被告:A,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2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2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施 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鲁 超
山东大学毕业,深圳市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监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
1440320********3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