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许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盛进小额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虽然计算结果有误,但判令许X支付的数额并未超过其实际应付数额,而盛进小额XX公司、XX公司未提起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许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由上诉人许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