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伍XX诉被告阳健、何建辉、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阳健、平安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伍XX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178735.16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伍XX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伍XX68735.16元;
四、驳回原告伍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原告伍XX承担22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1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浩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