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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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借贷的风险准备金

发布者:郭涛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公司法 |1633人看过


20193月末,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传来消息,监管部门有意争取在2019年下半年在部分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备案工作,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这一试点备案工作拟将网贷机构分为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经营平台,并要求平台计提不同层级的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其中,“风险准备金”这一字眼的出现引发行业的广泛关注。

一、风险准备金到底是什么?

风险准备金(也称风险备付金、质保金等),顾名思义,就是P2P平台预先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以防备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逾期等风险。一般而言,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P2P平台使用自有资金成立风险准备金。这种与平台为出借人提供担保并无区别。二是P2P平台从交易中获取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收益成立风险准备金。P2P平台会建立一个资金账户,每成功撮合一笔交易时,就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存入此账户。三是P2P平台要求出借人或借款人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放入风险准备金。尤其是要求借款人存入一笔资金作为债务担保,当借款项目逾期时,平台就会直接将该笔资金先行赔付给出借人。

风险准备金体现了风险共担的理念。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违约时,P2P平台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资金偿付出借人。因此,P2P平台通过风险准备金对出借人债权予以保障,其实质是平台的一种增信行为,是为出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为何禁止风险准备金?

监管部门之前一直是禁止P2P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无论是央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还是监管部门之后发布的《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等文件,都明确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作为不合规事项而加以禁止。

这主要是因为,虽然风险准备金可以切实保障出借人的权益,但是,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明确P2P平台应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也就是说,既然是信息中介,当然只能从事与信息中介相关的业务,而增信业务属于信用中介相关业务,不符合信息中介的定位,因此,除了资信评估业务,其他增信类业务和借贷及衍生类业务一概被禁止。况且,风险准备金也容易给出借人一种P2P平台将刚性兑付的错觉,以为其所有的借款都有P2P平台的保障,因而出借人缺乏应有的投资风险意识,盲目出借资金。因此,为了打破投资者的刚兑预期,也需要禁止风险准备金。

三、允许风险准备金的理由何在?

监管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的理由。我们认为,允许风险准备金的理由主要如下:

1.纯粹的信息中介定位与出借人对交易安全的追求并不相符。

由于P2P网络借贷大都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出借人对资金安全或交易安全的追求是必要的,如果不能保障其投资安全,出借人就不会在网贷平台上投资。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个人信用体系还很缺乏。在这样一个缺乏信用的社会,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手段或方法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则平台根本无法吸纳出借人前来投资。在现有的合规的保障手段中,监管部门强调要求平台通过引入保险、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然而,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进入网贷行业,而进入网贷行业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不够,保障力度不大,还经常通过与P2P平台进行反担保,实际上仍然是P2P平台进行兜底。而且,平台还大量采取自设或虚设担保机构等方法,或者通过平台的关联方设立的担保机构,不仅未能有效保障出借人,还屡屡发生欺诈出借人等违法行为。因而,现有的保障手段对出借人的保障效果不好。这充分体现在2018年下半年的“暴雷潮”中。在那次“暴雷潮”中,保险、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根本无法兑现对出借人的保障,部分保险公司“踩雷”履约保证险,甚至出现偿付能力告急的现象。因此,完全禁止平台提供任何增信手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为了化解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确保出借人稳定的资金供给,可以恰当提升平台的交易信用。

2.加强平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垫付能力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

大规模的债务违约,即借款项目的大批量逾期,定然会引发出借人的投资损失,进而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债务违约风险。借鉴其他金融行业的有效做法,例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银行风险备付金等,从平台入手,责令平台从自有资本、交易佣金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准备金,在发生大规模债务违约时预先向投资者垫付,事后再向违约的债务人追偿,这将加强平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垫付能力。这虽然稍微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但对于增强平台的赔偿能力、避免债务违约引发系统性风险、提高行业的公信力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3.相比P2P平台的其他增信行为,风险准备金的负面影响较小。

P2P平台的违规增信行为主要有:第一,自行提供全部或者部分连带责任保证,或者通过自设或虚设所谓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或者通过平台的关联方设立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这些增信行为是否能真正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其实全都依赖于平台自身的经营效果。如果平台稳健经营,才能担负起当债务违约时对出借人的赔偿责任。这完全是将平台定位为信用中介了,背离了监管部门的基本要求。

第二,平台主导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一直都是P2P网贷平台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该类业务在实际运作中虽然名目繁多,例如,以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出现,或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质上无外乎三种形式的债权转让:一是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二是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三是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上述两类人之外的第三方。在“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平台出借人之间进行的债权转让高频次发生”、“平台外部的各类机构、个人债权在平台进行转让”、“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等情形下,平台已经远远超出了“信息中介机构”的范畴,而接近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而且,较之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拥有更多优势,还可以先向投资者主动吸入资金,实际上具有了信托和商业银行的功能。这样的增信行为,一旦发生风险,对社会的危害就非常大。

第三,平台开发的衍生类产品。平台可能开发一些衍生产品,为出借人提供增信服务。例如,对融资项目与投资款进行拆分和错配,将具有不同期限、金额和收益要求的资金供给和融资需求予以组合;以格式条款取得出借人同意并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后,将资金池里的沉淀资金用于投资;对债务人违约形成的不良资产予以收购后重组成新的融资项目等。又如,平台以融资者的特定项目收益或者担保物蕴含的收益为担保,设计出理财产品公开发售,吸入资金后向融资项目投资,借贷变为理财。再如,将债权收益整理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外出售。这些做法使得平台成为混业金融机构,一旦这些平台经营不善,自有资金缺乏,平台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酿成金融风险。

比较而言,风险准备金虽然是一种增信行为,稍微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但如果仅仅只有风险准备金,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而且,提取风险准备金并不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也不会使得P2P平台蜕变为金融机构,反而对于提升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以及保障出借人权益有较大帮助,因而监管部门还是有放开的想法。

来源: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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