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客户遇到了工作苦恼,向律师诉苦咨询。其中有客户是一家大集团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做的也很开心,待遇也不错。如果不是遇到公司突然搬家,他可能会在这家公司做到退休!但现在他遇到了烦恼,不得不提出离职,并希望能得到公司方面的赔偿。
经过了解,事情是这样的:这家大集团公司原先总部在广州珠江新城,现在要总体搬迁至南沙,相应的公司员工都要去南沙新总部上班!虽说公司考虑到交通原因,暂时安排了班车接送,但依然有很多员工不愿意前往南沙上班,被迫提出离职!
那么,公司工作地点的变动,员工离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公司突然改变办公地点并没有提前告知员工的,是否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员工因公司搬迁而提出离职是否应该可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