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律师受家属委托,代理了一起简单的诈骗案件。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甲以买受害人乙二手车为由,骗取了乙的二手车,但甲获得二手车后未予以支付购车款项。乙报警,甲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骗车辆也一并追回,返回受害人。现检察机关以甲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有一份关于车辆价值的鉴定意见,车辆鉴定价格为5万元。但根据甲乙双方的供述,甲乙双方达成的买卖合意价格为3.5万元.该案诈骗金额该如何认定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之一。
本律师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诈骗罪侵犯的主客体相关法学原理出发,查阅大量案例和法律法规,结合法理学原则,认为该案的诈骗金额应为双方达成合意的3.5万元,而非车辆本身鉴定价格5万元。
本律师阐述的理由如下:1、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关系,买卖双方达成的价格合意是真实有效的,3.5万元是双方均接受的价格;2、受害人乙被骗的期待利益应为3.5万元,这符合受害人乙的心理价位,也是乙的期待利益和损失的利益;3、被告人甲虽然骗的了乙的车辆,但被告人甲也以为该车的价格就为3.5万元,如果以车辆鉴定价格5万元为本案诈骗金额,显然对甲不公平,不能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本律师将上述观点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交给检察机关,该观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定,最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诈骗金额为3.5万元。
这一结果,令被告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