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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