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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刑事拘留的条件

作者:潘晓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623次举报

一、取保候审变刑事拘留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被取保候审之后根据其相关刑法,我们还需要做到以下的几点。

第一,被取保候审的人是没有资格去进行一个地方的转移。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是被告人在不经过相关机构的同意下是不能够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如果因为有一定要离开的理由,也一定要通过其相关机构进行同意,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同意,国家机关处理的则需要得到国家机关的同意。

第二,不能去干扰证人作证。在被获得取保候审资格时候,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能以任何的形式去进行干扰证人作证的一个过程,比如威逼利诱,如果发现后果将非常严重。

第三,被取保候审后的被告者或者嫌疑人在举保候审之后不能去伪造假的证据,或者是和他人串通说辞或者毁灭证据达到案件不能进行的一个过程。

第四,如果收到相关部门的传讯一定要及时到场。取保并不是代表你没事了,而是一个相关部门的手段,其候审才是真正的目的,所以在得到相关部门的传讯之后一定要按时来到现场进行案件的下一步处理。

三、刑事拘留的保释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保释,那么在拘留时有应该做些什么呢,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应当注意将三者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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