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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了一些口罩为什么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理?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6次举报

买卖了一些口罩为什么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理?

随着2019年底—2020年这场席卷全国甚至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全球医用器材,尤其是医用口罩等防护物资一时间成了紧俏物资,大众戏谑为“一罩难求”。民众到处都难以买到口罩,所有药店,超市等渠道都无法买到口罩,但这个时候一些网络平台,网商、微商倒是货源充足,但是价格令普通民众望而却步,很多人不禁要问,这些口罩到底是哪里来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各大新闻媒体屡屡报道的,以卖口罩诈骗、销售不合格的口罩等被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今天我们在本文谈论下销售口罩过程中,如果医用口罩并未达到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而进行售卖的会产生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2001}10号)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比较常见的就是在网络平台上出售口罩,之后被公安机关找上,一般这种情况大多数会牵扯到上下家,会有比较多的利益链条,涉案人数也会较多。但即便是这样,由于是涉及疫情的犯罪,司法机关都是从严从快处理的,很多时候一个案子从立案到法院宣判,可能平时要三个月,五个月,疫情期间一个月内就能结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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