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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艾阳阳律师团队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13次举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由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杀伤力和破坏力相当大,一旦流入社会,可能成为暴力犯罪的作案工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因此国家严厉管控枪支、弹药、爆炸物。随着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涉枪、涉暴犯罪更是成为打击的重点。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条款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 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此类枪支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予以处罚。

        上文所称的制式枪支是指按照国家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的,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非制式枪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于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之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相关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 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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