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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罪名简要介绍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956人看过

什么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2013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按照这个法律有关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其中组织的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满足了特定条件还会构成犯罪。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行为?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经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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