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以下简称宝马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以下简称 骑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子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并追砍宝马男子,致其死亡。
对于骑车男子是否“防卫过当”引起了舆论的争论。有些人认为:“这个明显是“正当防卫”,难不成站那里被他砍才算“正当防卫”?“但是也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对此,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也叫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 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之所以认为,骑车男子至少是属于“防卫过当“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无论是正当防卫(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第三款),都限制可以实施防卫的对象为正在进行侵害的不法行为。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当时宝马男子拿出刀后对骑车男子进行砍杀,但因不慎刀掉落后被骑车男子抢先拾取后,反过来对宝马男子进行追砍,最终导致其死亡。当宝马男子手中长刀掉落,骑车男子实际控制了长刀后,宝马男子按照常理从客观上来讲已经无法再用刀具对骑车男子进行砍杀,危险性是有明显降低的。此时骑车男子再进行防卫的话,已经不能再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条款。但是此时宝马男子并未被制服,依然可以继续实施侵害,仍可适用一般正当防卫。但是骑车男子在宝马男子已经开始逃跑,停止对自己的侵害后仍然对其进行追砍,最终导致宝马男子被砍成重伤身亡。骑车男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本身还是属于防卫行为,只是超出必要限度,故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赋予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是属于一种”自救权“,毕竟公安机关不可能无时无处不在,有些侵害行为迫在眉睫,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不法侵害法律才赋予了公民这样的权利。但其目的不是为了让公民报仇、斗狠,而是为了制止侵犯行为,让其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但是骑车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这个范畴。并造成严重后果(1人死亡)故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事件报道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确实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条款,只是防卫过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再判罚时是应当考虑进去,并且是应当减轻处罚的(因为毕竟致使一人死亡,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很小)。
以上仅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分享的个人观点,有不同看法的朋友可以积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