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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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诈骗“陷阱”防不胜防-诈骗罪转为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后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期货交易 |658人看过


【案发经过】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XXXX室及XX楼全层的上海X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釜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招揽客户进行虚假的期货交易投资,骗取客户钱款,共计骗取钱款上千万余元。(1.28电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张某(均在逃)以上海X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建立“富X”APP,指使徐某、高某、陈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以投资额5-10倍的权利金的方式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建议虚假的交易过程,诈骗被害人钱财,金额达千万元。截止2019年1月28日案发,犯罪嫌疑人徐某、高某、向某某、陈某分别以公司总监、经理、主管、业务员的身份,诈骗大量被害人。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张某(均在逃)以上海X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建立“富X”APP,指使徐某、高某、陈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以投资额5-10倍的权利金的方式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建议虚假的交易过程,诈骗被害人钱财,金额达上千万余元。截止2019年1月28日案发,犯罪嫌疑人徐某、高某、向某某、陈某分别以公司总监、经理、主管、业务员的身份,诈骗大量被害人。

2019年2月某日,涉案嫌疑人多人在公司所在办公地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焦点】

1、    高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诈骗罪争取为对其更为有利的非法经营罪?

2、    本案被告人高某是否有希望寻求争取缓刑的可能?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能够成功获缓刑判决的问题: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本案当事人高某系涉案上海X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其并未直接参与搭建投资平台、制定投资规则以及权利金倍数决策等行为,其主要是与相关投资意向客户对接、维护,向客户说明如何入金操作,客户如有操作入金的打算,就指引客户至公司的网站下载“富X”APP,并将投资客户转给相关的开户入金部门,期间公司高层领导也有向公司人员出示与相关正规证券公司的合作协议文件。因此本案当事人高某的行为性质定性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涉案公司系利用虚拟的网盘模拟真实的期货交易操作,辩护人发现涉案的投资APP内显示的数据是与真实期货市场数据同步的,且投资客户入金后确实能够在自己开设的账户中看到对应的资金数额,也可以正常进行相应的买进卖出操作,涉案公司前端客服人员实际上是无法得知投资客户入金后的资金实际流向何处的。由于该平台资金实际并未进入投资客户开户的账户,而是通过后台技术手段实现的虚假数字显示,这期间从客户入金至显示在平台账户内会存在一定延迟,造成延迟的原因在于需要有专人通知技术部门修改客户端数据显示的内容才能实现,辩护人发现被告高某某的工作内容并不涉及到这一环节。以此判断,其参与涉案诈骗平台的程度以及工作职责是无法获知涉案公司存在未将客户资金投入真实期货市场,从而转移资金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辩护人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卷宗证据后多次与本案公诉人沟通,最终公诉人认同辩护人的观点,同意将高某及其职位以下级别的员工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不难发现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的量刑更为有利,尤其高某在本案中通过辩护人审核最终的犯罪数额也已达550余万元之巨,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话,仍系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作者无期徒刑;犯非法经营罪,非法从事期货、证券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通过两罪法定刑的对比不难发现,结合本案诈骗罪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由于该案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辩护工作有所前移,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高某罪名定性的意见,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并且退出违法所得后,同意了辩护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直接依职权变更高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承办检察官同时出具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幅度刑,同时表示依法可以全力配合争取缓刑判决,并为后续法院判处缓刑留下了有利的量刑余地。法院最终以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本案中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高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因为根据卷宗记载,要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前提是要搭建涉案的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入金操作,当事人主要是受公司雇佣,实施公司指使的工作内容,且高某加入涉案公司之时,该公司早已形成既定模式且成熟运营,至于公司雇佣谁去执行相应的工作,具有一定偶然性,且高某负责的工作范围并不涉及到该案核心的诈骗行为,在案件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与平台运营者在犯罪活动中作用、地位相差明显,如果没有平台运营者的组织、策划,高某根本不可能涉嫌犯罪。要实施或发生本案的犯罪,平台运营者的作用、能力、组织是必不可少的,至于高某是否参与并不必然会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辩护人做为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应当认定高某某为从犯的法律意见,同时提出检察机关据此从犯情节给出对高某某减轻处罚的建议。获检察机关的采纳,在决定对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同时,对高某出具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减轻处罚建议,为最终该案能够得以争取缓刑铺平了道路。

审查起诉阶段关于涉案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

辩护人发现,被告高某入职涉案公司后一段时间即升任领导岗位,其名下的业务组成员大多系其他业务组转入其名下,基本都是比高某本人还要资深的员工,甚至有不少业务骨干,业绩也相当可观,辩护人通过查看公司业绩报表,发现其业务组涉案金额总计接近800余万,这一数字是统计了高某名下所有业务组成员的业绩后得出。辩护人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向公诉人提出,高某在当年10月份才升任领导岗位,其名下业务员在此之前就早已入职公司,在此时间节点之前的业绩,高某并未起到任何作用也未拿去任何佣金、提成,故应当在审计时予以扣除,由于问题发现较早,公诉人在审计开始时就提醒审计机构注意这一问题,最终将被告高某的涉案数额认定为550余万元,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结果】在法院阶段,辩护人通过庭审发问、辩护,进一步向法庭阐明了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以及仅仅替代离职的领导进行对接工作,既没有实际提升职级,也没有领取相应的职级工资和提成,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幅度刑的的基础上,最终选择了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刑期内最低的量刑,且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高某获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案二号被告(高某系一号被告)在检察院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情况下,获刑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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