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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工程价款约定纠纷案例分析

2020年09月07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36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述:北京某设计公司与某焦化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煤气综合利用项目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EPC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第二部


案情简述

北京某设计公司与某焦化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煤气综合利用项目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EPC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对合同价款及调整进行了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程范围。EPC合同专用条款又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0万元,投资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概算书。合同中约定的文件效力解释顺序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案涉项目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北京某设计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为1.4亿元,某焦化公司主张按固定总价7800万元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合同效力问题;二是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北京某设计公司主张:EPC合同的价款为可调价,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据实结算。案涉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的三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7800万元是暂定价。关于固定价的表述是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该条约定“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中约定的文件效力解释顺序具有特殊性,与其它的合同文本解释顺序不同,优先顺序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由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均没有约定价格。因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据实结算。北京某设计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EPC合同所包含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安装等实际施工造价合计约1.4亿元。

某焦化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EPC合同通用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虽然在专用条款中有7800万元暂定价的陈述,但亦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即因我方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才可调整,且合同价款变更必须经我方同意。本案中我方既没有变更也没有同意调整价款。因此合同价款不存在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款应为7800万元。案涉合同是总承包合同,将设计费、材料采购费、施工服务费、工艺流程打通(试车)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内的交钥匙工程。价格变动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北北京某设计公司自行承担。对于设计的缺陷和不足,由北京某设计公司进行调整,与我方无关。

 

裁判结果:

一、法院认为案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合同签订时仍然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案涉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合同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问题。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均没有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0万元。按照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文件及解释优先顺序”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合同价款应理解为固定总价(暂定价)7800万元。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并非不能变更,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符合“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时“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可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北京某设计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并非固定总价7800万元、合同价款为暂定价7800万元,与合同约定并不矛盾,北京某设计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合同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与事实不符。对于双方是否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变更问题,北京某设计公司称签订案涉合同时没有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的;被告称没有变更,案涉合同是EPC合同,设计是由北京某设计公司负责。北京某设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的7800万元认定工程价款。

 

要点评析:

一、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以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准,因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投标,违反招投标法,所以认定无效。虽然在合同签订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层面对EPC项目发包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当时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

目前对EPC项目招标必须招标的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2月23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固定总价合同风险

EPC工程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的简称,承包方对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承包,是一种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的承包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区别发包阶段,合理选择合同价形式,合同价形式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标后固定单价合同。目前国内部分省份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提高了合同价款的精度,降低了双方的风险。而承包商设计文件的深度、风险识别能力,对确定合理的签约合同价起到决定作用。本案属于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在初步设计阶段签订了EPC总价合同,设计深度明显不够,属于高度风险合同,而承包方也意识到这点,所以在专用条款约定为“暂定价、投资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概算书”,承包方在施工图完成后,应当自行编制模拟清单或提请建设方编制模拟清单,将暂定价变更为明确的固定总价,或是变更为标后固定单价合同,从而有效规避合同风险。但是本案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明确工程价款,最终导致不利的后果。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往往通过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及索赔等实现赢利,而EPC模式不同,因为设计由总承包商负责,除非建设方提出范围、功能等变更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均为总承包风险,属于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即使因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发生巨大变化,也不能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理由。所以,在方案审批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如果以固定总价方式进行发承包,对总承包商的风险程度更高,因为报价高无法中标或承包;报价低又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所以,总承包商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避免出现工程竣工后大幅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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