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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及刑事处罚 相关知识

2017年12月25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5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安全生产行政及刑事处罚相关知识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李辉 律师一、安全生产处罚的依据和基准二、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救济途径三、安全生产处罚案例四、安全事故原因及警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基准(一)法律ò中华人民共和

安全生产行政及刑事处罚相关知识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李辉   律师

一、安全生产处罚的依据和基准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三、安全生产处罚案例

四、安全事故原因及警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基准

(一)法律

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ò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ò(二)行政法规
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ò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ò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ò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ò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ò三)部门规章
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ò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ò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ò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ò(四)地方规范性文件
ò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ò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ò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ò北京市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ò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ò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ò() 标准、规范
ò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ò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ò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ò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ò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ò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预评价导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救济途径

一、程序

ò三种程序:
ò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ò一般程序: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ò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当事人损害程度较重的处罚。如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数额较大罚款。

二、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ò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ò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

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ò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ò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ò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ò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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