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窝工损失的举证责任及条件
施工单位停窝工损失的主张一方需要对停窝工事实的发生、损失的具体数额、损失与对方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需要提供经双方或监理单位确认的停窝工证明、签证单、索赔通知书、人工工日明细、工资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若仅有单方制作的清单、表格、说明等,或证据内容不被对方认可,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裁判观点【(2021)内0122民初560号】:对于停工、窝工损失,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窝工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事实和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主张停、窝工的事实及具体数额是依照单方计算形成的清单和支付凭证。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行业规范及行业习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窝工,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施工方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停、窝工事实发生的上述直接证据,难以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存在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停、窝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证据不足或未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
若主张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窝工事实及损失数额,例如当事人未提供经双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或在鉴定过程中未能配合、未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其停窝工损失请求。
相关裁判观点【(2017)苏0982民初1819号】:装潢公司主张因投资公司的原因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则应负就其主张的停、窝工损失原因,停、窝工的实际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责任。在鉴定机构提出要求时,装潢公司应就实际的停、窝工期日、人工工日明细等具体信息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其具备提供的条件,但拒不配合,鉴定机构有理由退卷。装潢公司主张停、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停窝工损失的认定与酌定
在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停窝工事实存在,但损失数额难以精确确定时,法院可结合合同约定、双方过错程度、工地实际情况、停工时间、施工人数等因素,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相关裁判观点【(2023)渝02民终39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向某某公司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其应当举证证明停工、窝工产生的原因及停工损失的大小。诉讼中,陈**举示了停工的原因,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停工、窝工损失的大小,亦未能举示其向某某公司或案涉项目监理人发出停工损失索赔函。虽陈**在一审时举示了工资表、考勤表、月工资结算单等证据。而工资表系陈**自己制作,无某某公司、劳动者的签字及相应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月工资结算单虽有项目部的人签字,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款按工程量计价,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计价后多退少补,故月工资结算单亦不能证明停工期间工人的人数及工资标准。考勤表系复印件,某某公司不予认可,且无任何人在上面签字,亦不能证明停工期间工人的人数及工资标准。一审考虑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有停工的客观实际,并结合陈**所施工工程的大小、难易程度、停工时间及陈**未能举示停工期间闲置工人人数等因素,酌情判决某某公司支付陈**停工损失费100,000元并无不当。
相关裁判观点【(2019)湘12民终1799号】:双方就停窝工损失的责任承担,从《停工原因记录》来看,造成李*停工损失的原因主要在路桥公司,但李*自身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通知报告等义务。工地虽然停工,但还是需要人员看管照料,本院酌情认定停窝工期间工地人数为8人,酌情认定由李*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关于李*主张停窝工损失费的利息,停窝工损失费已是对其增加费用的赔偿,要求再支付损失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合同约定与结算协议的影响
若双方已就工程价款、停窝工损失等事项签署结算协议且未对停窝工损失另行约定,视为该损失已包含在结算价款中,主张方不得再单独主张停窝工损失。
相关裁判观点【(2024)鄂01民终5293号】:停窝工损失亦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双方上述结算协议生效后,某甲公司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双方在最终结算时并未对停工窝工等费用另行约定,应视为双方已将停工窝工等费用纳入结算协议的考量因素,在结算价款中一并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周**对涉案停工窝工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因某甲公司已按双方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周**另行要求支付停工窝工费用及锤头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五、停窝工损失的支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若主张方能够提供监理单位、发包方等相关方确认的窝工证明、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且能证明因对方原因导致停窝工,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相关裁判观点【(2023)苏09民终5268号】:某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某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窝工情况的证明》、某农业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施工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因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反映未得到明确答复无法进行下道程序施工申请停工、配套跟不上不具备施工条件,道路不通田块未整理材料无法运至施工现场申请停工、政府配套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停工等,某农业公司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某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出具《窝工情况的证明》中载明因某政府配套工程施工进度跟不上大棚建设进度需要,导致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窝工情况,并载明了窝工的具体情况。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在案涉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因某农业公司原因造成某建设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的事实。某建设公司作为某农业公司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某农业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某工程公司出具的案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根据某农业公司监理单位等多方会办窝工补偿和工期延误的费用纳入结算,涉及的582400元由建设单位审定,以及某监理公司出具的窝工情况说明中载明的窝工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窝工损失为5824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停窝工损失的前提是主张方需对停窝工事实、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需提供经双方或监理单位确认的直接证据。若证据不足、未配合鉴定或未按合同约定程序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部分情况下,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金额。若双方已结算且未对停窝工损失另行约定,视为已包含在结算价款中,不再单独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