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以上政府采购行为,利害关系人有质疑和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有答复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点分析如下:
一、质疑和投诉的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和招标活动中,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中央财政等部门和各地方对质疑和投诉均有相关的办法和指引等,是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具体规定,但是各地在文书形式、受理部门、时限等方面的规定略有不同,在质疑和投诉时应查询相关规定,以免因为形式和程序的不符而无法进行实质的质疑和投诉。
二、质疑和投诉的范围
在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中,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了参与此同采购的供应商的利益;或是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任一环节;以及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等,均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
三、质疑和投诉的相关主体
1、质疑和投诉的提起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也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2、采购人、招标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依法处理质疑和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采购人、招标人委托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未明确或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由采购人、招标人负责答复。采购人或招标人发现评标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3、如果供应商或投标人对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接受,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招标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例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例如四川省,对于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4、投标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投标的,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诉。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四、质疑和投诉的程序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招标异议的情形及处理:(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和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3/6投诉人对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不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为前置程序,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投诉时限的计算。
3、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投诉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是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理后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招标则是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结算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有的省份如青海,下列情况补充规定由综合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列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未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
(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等泄露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不明确的。
五、投诉的处理结果
1、如果被投诉问题真实存在,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2、如果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投诉人不得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投诉,应当驳回投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另外,有些省份已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对相关异议或者投诉的受理,以及答复或者处理决定的告知和公开,均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往来资料均在电子平台永久保存。
六、律师代理质疑和投诉的优势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和投诉事务,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非诉业务。招投标专业律师将从专业角度分析采购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质疑和投诉可行性,并协助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按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办理相关工作,专业拟定《质疑函》、《答复函》、《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在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委托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连投诉书等应一并提交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