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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继承案例分析

2024年03月05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1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罗某、郑某因遗赠纠纷一案,2015年6月,肖某与保姆郑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肖某愿意将个人所有的房产遗赠给郑某,并由郑某承担扶养肖某义务;郑某愿意承担扶养肖某义务,并愿意接受肖某


一、基本案情:罗某、郑某因遗赠纠纷一案,2015年6月,肖某与保姆郑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肖某愿意将个人所有的房产遗赠给郑某,并由郑某承担扶养肖某义务;郑某愿意承担扶养肖某义务,并愿意接受肖某遗赠的财产。肖某死后,肖某继子罗某(罗某为肖某配偶林某1与前夫之子),起诉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林某1与肖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的一半在林某1死亡后属于肖某所有,另一半为林某1遗产,罗某作为林某1的儿子,肖某作为林某1的丈夫,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林某1对涉案房屋的一半所有权由罗某和肖某各继承二分之一,即罗某应继承得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肖某占有继承得四分之三产权份额。法院认为:肖某与郑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并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公证程序合法合理、内容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肖某与郑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中关于座落在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房屋由郑某受遗赠所有产权份额的约定部分无效。二、确认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房屋的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由郑某受遗赠所有。

二、法律分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常规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继承权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五类。按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财产的人叫遗赠人,承受遗赠财产的人叫受遗赠人或遗赠受领人。受遗赠除斥期间,最早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除斥期间,应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计算,最早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的,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人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注意事项:遗赠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受遗赠人不得侵害遗赠人合法权益,否则该遗赠协议可撤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婚外情遗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破坏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未成年人作为受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亦有效,未成年人作为遗赠财产受赠人,即使法定代理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未作出接受表示,该遗赠亦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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