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由来
保密义务是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或对企业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规范性文件,最早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九十条涉及用人单位的义务、竞业限制的主体、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规定,涉及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义务解除、违约责任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吸收了上述规定。
二、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联系主要在于保密义务是竞业限制产生的前提。《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掌握商业秘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来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竞业限制条款属于特殊保密条款,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的限制,所以企业只能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员工约定竞业限制。
两者的区别:1.承担义务的对价不同。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约或者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对就业权的限制不同。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其就业自由,只能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其就业权受到限制。3.义务期限不同。法律并未限制保密义务的承担期限,该期限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最长为2年。4.违约金的约定不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法律不允许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法律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
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主体
没有保密义务的就不应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否则侵犯了员工的职业自由选择权。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包括三类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是指在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全面掌握用人单位技术信息或掌握用人单位关键核心技术(技术秘密)的工作人员。普通员工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应认定适用于竞业限制。若劳动者实际上不知晓或未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仅凭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来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难免显失公平,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等因素对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进行审查认定。
四、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
1、员工手册竞业限制规定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约定。
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制定员工手册主要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虽然在制定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凡属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除非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依法作出约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加以规定;而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且竞业限制的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劳动者的个体差异而不同,不应通过一般的方式来事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
2、用人单位不能主张补偿金已经包含在工资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对补偿金的发放做了解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可见,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报酬之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便能够举出相应证据,其主张也可能不被采信。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