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述:
本案为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建了河南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科技企业产业园建筑安装工程。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
1.公司名称: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3.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董事长)
4.委托诉讼代理人:
1.李辉(律师)
2.岳冰(律师)
被告方
1.公司名称:河南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3.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4.委托诉讼代理人:
1.贾A(律师)
2.智XX(律师)
案件背景:
·合同签订:双方于2016年进行招投标,2017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组团)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中组团)。
·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位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承包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与保修。
·合同价格:合同为暂定价,可调整。
争议焦点:
1.工程款支付: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河南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工程款,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2.工程结算:双方对工程结算的依据和金额存在分歧。
3.优先受偿权: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在一定范围内对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1.工程款支付:法院认定河南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14096.47元及利息。
2.优先受偿权: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其他请求:驳回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费用:
·案件受理费:32379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万元,由北京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8791元,河南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