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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0年08月15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23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王X因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9)第141号-告《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以及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因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9)第141号-告《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以及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9〕4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行初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市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朱XX、王X,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X、李X,一审第三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王X申请公开XX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号D211XXXX2710)《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及其该证书的申报材料信息(包含申请表、登记、延续、变更、转移、注销等信息),从王X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看,该信息涉及XX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全部申报材料及申报结果,市住建委经初步判断认为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书面征询了XX公司的意见。XX公司为此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并说明理由,即该政府信息涉及XX公司商业秘密、相关涉密人员信息及个人隐私,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推算出该单位资产状况、企业规模等财物状况,同时将获悉XX公司部分涉及军工业务和项目的涉密信息,将对XX公司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故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据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案涉信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规定。同时,市住建委在收到XX公司不同意公开的回函后,再次对王X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研究不公开案涉信息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以及能否区分处理后公开,后最终形成结论是不予公开,故可以认定市住建委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市住建委作出不予公开王X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程序方面,市住建委收到王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受理、查询、征询第三方意见、研究审查、答复、送达等工作,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亦不持异议。
市政府收到王X的复议申请后,听取了市住建委的答复意见,核实了相关证据,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履行程序亦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卷宗记载,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亦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王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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