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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2018-01-03
2018年01月03日 | 发布者:李辉 | 点击:3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工集团与被告某化工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车间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车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2014年9月25日开始施工,工程于2015年12月3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因双...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工集团与被告某化工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车间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车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2014年9月25日开始施工,工程于2015年12月3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过低,造成原告重大亏损。被告至今未予工程结算,尚欠部分工程款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代理思路

李辉律师作为原告某建工集团的代理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工程现已大部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部分工程因被告原因作为甩项,已完成部分应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予结算,并赔偿停窝工等损失。全部工程我方申报结算金额因为涉及洽商变更、物价调整以及停工损失赔偿等复杂的经济技术及法律问题,且双方结算的差异较大,因此预测应由司法机关最终应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认双方的结算价。因施工合同约定采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来计价,被告对原告的结算如不认可,我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及时申请造价鉴定,积极提交于我方有利的鉴定资料,配合鉴定单位尽快完成鉴定。

代理律师认为因被告原因增加的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并据此调整了结算书,增加了几项费用:应增加但未办理洽商的项目、业主指定厂家和品牌而增加的费用、人工费调整增加费用、总承包合同工期赔偿、合同外零工费用、违约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并针对每一个诉讼请求,组织了八组共65个证据。以求达到每一个诉讼请求均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双方经过多次开庭,最后达成和解,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及补偿12000000万,原告因此避免亏损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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