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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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判还75万元并支付利息

发布者:叶永泉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浙江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吴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对登记在被告吴XX与案外人潘XX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6)第XXXX号]予以保全。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21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吴XX与被告吴XX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金额XXX元;期间,被告陆续偿付部分借款本息,合计XXX元。2021年10月6日,原、被告经结算,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为7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还款时间为2022年1月5日,若逾期还款被告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已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法有据;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9元,减半收取58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79.5元,由被告吴XX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永泉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温州刑事委员会委员,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机构、瑞安市社会福利院的法律顾问,对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