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在依法经协调、复议后,对于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因为既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又涉及土地,这就给原告到底是按级别管辖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还是按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造成困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可知,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其实是指因行政行为而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设立、变更、消灭等法律效果而提起的诉讼。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这一行政行为,还并没有使土地这一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因此,原告针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级别管辖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