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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踪女子案,不该如此炒作!

发布者:王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51人看过举报

闲暇时上网看到杭州失踪女子一案,上了热搜,而且引发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失踪女子账户被认为有作案嫌疑时,引起网络一篇哗然。在网络上、短视频等自媒体上,杭州失踪女子丈夫,被冠以了“杀人犯”、“恶魔”等称号。甚至还有人拍了一个女子在家对丈夫无比温柔的一个视频,配以文字“感谢不杀之恩”等等,让人啼笑皆非!笔者作为律师,在杭州女子失踪案件没有查清、作为失踪女子丈夫(现在被称为嫌疑人的许某)没有被审判机关审判定罪之前,不敢妄加评论。但面对网络上对该案非理性的评价和揣度,笔者想说:杭州失踪女子案,不该如此炒作!

提前对许某某冠以“杀人犯”、“恶魔”等称号,无事实依据,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依据此规定,在我国,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是罪犯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包括行使案件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机关等司法都不能也无权确定一个是否是罪犯。君不见在公安侦查阶段,只能称“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审判阶段至法院判决之前只能称为“被告”,而不能称为“罪犯”。更遑论媒体,遑论我等吃瓜群众乎?笔者注意到杭州女子失踪案发以后,特别是在其丈夫被认为有作案嫌疑时,舆论一片哗然,网络的评论上来势汹汹,大多对案件进行了提前的“舆论侦查”,进行了“网络审判”,对许某提前“定罪”,并对其冠以“杀人犯”、“恶魔”等称号。笔者很疑惑,是谁给你们权力可以对一个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予以定论?你们据以定论的事实是如何获得的?你们据以定论的依据在哪里?笔者通过网上看到的诸多信息中,唯一能确定的事实是许某作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措施。自媒体、短视频等打出了耸人听闻的标题,给许某某冠以“杀人犯”、“恶魔”等行为,是对案件的妄加猜测。提前对许某的定性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

网上如此炒作此案件,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更不利于案件的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依据此规定,杭州女子失踪案现阶段的侦查权,只能是公安机关。除此之外,无任何机关可以行使该案件的侦查权!笔者看到一些自媒体、短视频发布者,脑洞大开,言之戳戳。不明真相的笔者看到他们“代为查明”了许某莫的“犯罪动机”。甚至连许某的“作案细节.”都“一清二楚”......等等,不一而足。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非常有必要,但一定需要理性的监督,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的人云亦云,凭空捏造、甚至无中生有。此类炒作不但不利早日查清案情,而且会对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带来干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不但应当查清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当查清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即公安机关应当不受干扰的对案件作出全面侦查。但极有可能因为此类无底线的炒作带来舆论的压力,导致又来一个“限期破案”,导致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草草结案,更甚者有可能对于许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没有查清,这样就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如果舆论继续发酵,还极有可能因为舆论的影响,给审判人员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不能做到对案件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利于案件的审判,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杭州失踪女子案,案件的真相是什么?许某是不是罪犯?许某是不是就如此丧心病狂?许某是否应该受到处罚?许某是罪无可赦还是另有原因。。。。。等等这些疑问在案件没有尘埃落定的情况下,我们都无权妄加评论,我们只能等待。等待侦查机关不受干扰的对该案进行独立侦查,等待公诉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等待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的对该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在该案最终判决之前,杭州女子失踪案,不该如此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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