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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伤害赔偿的代理词

发布者:王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9171人看过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

谭某某非法用工伤害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接受谭英康的委托指派王赟律师出庭参与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诉讼。代理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通过庭审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被告某某酒店在原告受伤时未取得营业执照,被告花城酒店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4年8月14日。2、被告某某酒店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任某某、刘某某。3、谭某某在为被告花城酒店从事装修工作时受伤。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该事实都予以认可。4、对于谭英康受伤受到的损失,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只是对关联性予以否认。

法庭在庭审时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原告受到的伤害应该自己负责。原告认为与被告建立的是非法用工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原告受到的伤害是非法用工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依据该规定原告自为某某酒店或任某某、刘某某干活之时起就与被告花城酒店或者任某某、刘某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被告某某酒店在原告受伤时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被告任某某、刘某某有合法的施工承建资质,原告就能通过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向花城酒店或者任某某、刘某某主张工伤赔偿。但在原告受伤时恰恰几个被告均不具备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原告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保险程序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在本案中被告某某酒店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就开始营业。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将建筑装修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任某某、刘某某。无论按照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某某酒店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任云平都应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任某某、刘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无资质承揽建筑装修工程,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但对被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代理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告的共同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一个结果——非法用工。面对被告违法行为,原告无法通过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原告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劳动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向被告主张非法用工赔偿。

被告某某酒店辩称其与任某某、刘某某建立的是承包关系,任某某、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建立的承包关系。即使被告的主张能成立,因被告主张的这种关系均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认定无效。何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相互之间建立的是承包关系,因此被告的辩解和主张均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被告共同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某某酒店建立了非法用工关系,原告受伤以后不能依据正常的工伤保险程序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原告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非法用工赔偿,并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支付原告相应赔偿款。

此致

攀枝花市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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