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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无故”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者:龚会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42人看过

出租方“无故”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122月郭女士与孙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先生租赁郭女士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区**36号房屋,建筑面积263平方米,租赁期限三年,自20122-20152月止,年租金18万人民币,201410月,郭女士欲将租金上调到21万每年,与孙先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讼至法院,以孙先生存在擅自转租的情况要求解除与孙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虽然郭女士与孙先生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孙先生可以对外转租,但是孙先生在对外转租时已经通知郭女士并且取得郭女士的同意,有二人的往来微信作为凭证,因此孙先生并没有违约行为,郭女士没有约定及法定解除权。

裁判结果:

   鉴于郭女士的请求事由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龚律师作为本案孙先生的代理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大家,虽然民法是私法,很多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只有违约方的行为达到合同中有约定解除事由或者法定解除解除事由,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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