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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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发布者:郭海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536人看过


   如何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将本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引发该问题争议的是 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的规定在该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间还本付息这当然也属于一种借贷”,而且该批复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未限定范围那么如何理解批复的规定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区分呢

我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满足前文所讲的两个条件即非法性广延性”,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于像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等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是本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为这种民间借贷不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    

所以,《批复中所讲的民间借贷只能是针对社会中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而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民间借贷”。唯有如此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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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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