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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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心虚,偷完东西隔天还回犯法吗?

发布者:郭海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63人看过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张某为图财,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西田五庄村南大白洼渠内盗窃冲锋舟。后因冲锋舟太大无法拖动,二人遂又叫来被告人李某、杨某,后四人一起再次实施盗窃,四人将冲锋舟及冲锋舟内鱼竿等物品盗窃得手后把冲锋舟暂藏于被告人王某的彩钢房内。次日,因怕事情败露又将冲锋舟放回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洼渠北侧附近。经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冲锋舟价值人民币3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故意共同犯罪,王某、张某、杨某、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四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1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

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

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图片

法官说法

在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不过,成功盗窃他人财物后,事后还回去,属于盗窃罪既遂,因为此时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后来还回去,只是认定悔过的一个表现,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退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四被告人也以为“完璧归赵”就没事了,但不料在实施盗窃的那一刻,自己的行为早已触犯法律。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朋友邀请您共同实行非法行动时

请三思而“不行”

小心“猪队友”

谨记莫伸手

违法必被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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