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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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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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帮别人邮寄也犯罪!

发布者:郭海洋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42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

被告人岩某龙和岩某甲(已判决)

在明知岩某乙(另案处理)

交给他们的快递包裹中混装有

“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情况下

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

黎明卫生院对面的韵达快递处

用岩某龙身份证进行登记

将上述装有毒品的快递

邮寄到河南省灵宝市

尹某(已判决)驾车前往灵宝市取快递

然后将快递交给唐某某

岩某龙收到好处费1000元

唐某某将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以11.5万元卖给他人


2020年8月

被告人岩某龙和岩某甲

采取上述同样方式

将混装有三板(每板约6000粒)

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快递包裹

邮寄到河南省灵宝市

岩某乙承诺

事后给每人2000元好处费

尹某来到灵宝市弘农路派出所

对面的韵达快递店取货时

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从尹某所取的快递包裹中

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

“麻古”88包,净重1643.6克

经鉴定

查获的“麻古”中

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14.89%

裁判结果


河南省灵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岩某龙明知岩某乙

让其邮寄的快递里有毒品

仍两次受岩某乙的指使

邮寄甲基苯丙胺片剂

毒品数量分别为

6000粒、1643.6克

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应予惩处

岩某龙在与岩某乙、岩某甲的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辅助作用

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岩某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

且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运输毒品罪

判处岩某龙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岩某龙未上诉

检察机关未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

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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