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艳律师

  • 执业资质:1320920**********

  • 执业机构: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尤泽松与射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者:韩春艳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代理人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因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被告解除与原告尤X松的劳动关系时,原告尤X松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射阳环卫处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因原告尤X松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被告射阳环卫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年,被告应当按照原告20个月的月工资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代理人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文,搜索法院支持的案例,学者学说等来提高我们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最后,法院亦采取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通过本案的代理,针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若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在法律上尚是空白,但我们认为劳动法仅对劳动者的最低年龄进行了规定,未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是劳动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