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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拒绝酒精检测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张娇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708人看过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属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行为人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司法认定时应简化、减低对侦查人员的证明要求,行为人本人承担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此获得的瑕疵证据由有关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后可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证据。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9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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