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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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张娇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98人看过

地下公共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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