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日飞律师

  • 执业资质:1451020**********

  • 执业机构:广西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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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案

发布者:冉日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4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 由:社会保险纠纷

受援人:梁 某、赵 某

援助单位: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冉日飞,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份,赵某(梁某丈夫)应聘到广西那坡县百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单位为赵某投了雇主责任险。同年11月11日,赵某在家中意外死亡。2014年3月9日,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了赵某意外死亡保险费55000元。之后,梁某就赵某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与单位协商了一年多,未达成协议。

办案过程

承办过程:

2015年1月8日,梁某向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援条件,决定立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本中心律师冉日飞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经过查阅本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材料。认为,本案单位应依法支付梁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直系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家属救济费等)共计86172元。于是,依法向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双方对于单位是否还应该支付上述费用以及支付多少争议很大。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的丈夫是被申请人的职工,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二、申请人各项损失的计算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对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文件,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一、保险公司已支付了55000元赔偿款,申请人不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二、供养直系亲戚救济费应按月发放,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承办人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在庭上针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了观点明确、理由充分的代理意见。

仲裁结果

承办结果:

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那劳人仲决字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非因工死亡待遇各项合计43050元。

被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了原仲裁裁决。

至此,该法律援助案件经过承办人近一年的努力,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保险公司已支付了55000元的赔偿款后二申请人是否还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二是供养直系亲戚救济费应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支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承办人认为,依照桂劳社发【2009】90号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并不重复。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承包人认为,直系亲戚救济费是依工资动态调整,若按月发放,容易造成双方后续的纠纷,一次性支付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仲裁庭和一、二审法院均充分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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