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家庭住址:南昌市××区××大道××号××栋××楼4室,身份证号: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南昌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天津市××区,身份证号: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绰号,姓名不详),男,在逃,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两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暂定为人民币72788元(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及最终赔偿数额待伤残鉴定后再确定)。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1日、3日,原告人因与被告人蒋××存在纠纷,一直想找被告人协商解决却无法联系,因此找被告人姐姐希望联系到被告人。20××年××月3日晚上,被告人蒋××与“××”来到南昌市××区××宿舍冰棒批发部旁的麻将馆找到原告人并殴打,致原告人重伤二级。原告人因此住院18天,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其他损失有待伤残鉴定后才能确定。
原告人受伤住院后,被告人没有支付分文医药费,也未给予任何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人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恳请法庭公正判决,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