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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航空延误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70人看过

李春华律师

(江西 南昌 330009

随着出行选择飞机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飞机延误索赔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飞机晚点是最讨厌的事情。”不少消费者认为,航班延误给大家带来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索赔起来之又难,即便索赔成功也往往“得不偿失”。

对于消费者长期抱怨航班延误这一“老大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南昌)工作室就此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 航空延误索赔难现象的成因及其折射的法律问题

航空延误索赔难现象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且不够完善对此有涉及的是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距今将近二十年。并且,该法对于航班延误、损失赔偿的项目及标准等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航空公司行业内部的赔偿标准一致,比如:究竟晚点多长时间才算延误?什么原因导致的飞机延误在索赔范围内?如果要赔偿应该赔偿多少?赔偿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应该以什么方式赔偿给乘客此外,不少航空公司及其相关基层部门很多工作脱节,衔接性不强

(2)民用航空目前还属于垄断行业,竞争还不够充分,必然导致航空公司利益受到过度保护。与航空公司相比,旅客属于弱势群体,相关维权知识也较为欠缺,在与航空公司的利益博弈中很难取得主动,他们也往往不明白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可以寻求合理的赔偿、该如何提出赔偿。

航空延误索赔其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

(1)对航班“延误”定义不清晰。晚多长时间算延误,绝大多数消费者一般是根据机票上的航班时刻来理解的,认为“比航班预定时间延误1小时以上”或者“未按机票载明时间起飞”即算航班延误。但根据民航局《航班正常统计办法》规定,航班延误既不是未按客票载明时间起飞,也不是比航班预定时间延误1小时以上。客票上载明的时间不是起飞时间,而是离站时间,即关闭舱门时间。飞机关闭舱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滑行起飞才算正常。

(2)对飞机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机票相当于运输合同,机票上约定的航班时间可以视为合同的履行时间,如果航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起飞造成了航班的延误,就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违约赔偿。但因为目前航班延误的原因除了天气,还有航空管制等等,这种违约责任的不明确,导致消费者不太容易得到违约赔偿。

(3)索赔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但大多数旅客根本不知道具体的索赔程序,且机场一般都只是中转站,离开机场再维权,成本就高了。

(4)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民航总局在2004年下发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不同的航空公司,赔偿标准不尽相同,让人无所适从。

二、航空延误的法律认定及其赔偿标准

2004年6月民航局发布《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包括一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难以界定。对于延误,也少有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延误,往往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根据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

从旅客的感受习惯来说,机票标注时间应该是真正的起飞离港时间,但中国空域管制的特殊条件使得民航只能采取变通方式。在国际上,航班延误统计主要是根据关舱门时间来定,通常关舱门15分钟内起飞就算准点。不过,国外空域开放,流量管控少,航班基本能在关舱门后5至15分钟起飞,所以旅客感觉不到与机票标注起飞时间有明显差距。我们不妨参考之!

三、航空延误索赔难的破解之策

要破解航班延误赔偿难问题,修改民用航空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是个不错的选项。对此,我们可以参照1999年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来完善《中国民用航空法》,对“延误”进行明确界定,简化维权程序,统一赔偿标准,让赔偿金额更加与时俱进。还不妨明确规定: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航空公司自身原因的表现形式进行列举,并成立中立的航班延误第三方监督机构,为乘客提供帮助。此外,完善“航空延误险”,由保险公司买单,简化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对遭遇航班延误的旅客进行赔偿。

【供稿: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协、广东省律协及深圳市律协会员,在南昌、深圳执业多年。办结民商经济、刑事行政类案件数百起,尤以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案居多。垂询电话:15970440151QQ625627986微信:lawyer1597044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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