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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交付房屋的外部环境与示意图不符,构成违约,开发公司被判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邓光荣|时间:2021年02月26日|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XX于2014年9月15日购买恒大广场商铺。按示意图显示:商铺前方应是广场、喷泉、绿地和公共通道。2016年3月恒大广场开发公司通知陈XX收房,发现商铺正前方有一处商业楼遮挡,商铺至商业楼之间不足五米,前方也没了广场及喷泉。陈XX以交付商铺与开发商示意图不一致为由,拒不接收商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XX于2019年7月,以恒大广场示意图构成商品房合同内容,交付的商铺功能受限,陈XX购买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重新规划将陈XX商铺前方商业楼拆除重建。

法院裁判理由: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有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购买涉案商铺时,被告开发公司展示的恒大广场平面示意图对该建筑物没有标注(遮挡商业楼),房地产示面示意图构成商品房合同内容之一。开发公司交付的商铺现状与恒大广场平面示意图不符,被告构成违约。商铺前方的商业楼遮挡影响原告所购商铺的使用和商业价值,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退还购房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四、审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3民初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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