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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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释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及避税风险

发布者:韩续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04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郑某卖房给林某,双方为避税签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卖价24.8万元,“阴合同”是41万元。不想交易过程中,两人因为余款起纠纷,并闹上法庭,郑某告不交余款的林某违约,林某则反诉要求以“阳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判林某付钱。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没啥值得高兴的,他也同样要受到处罚。记者昨日从漳州市地税局获悉,漳州中院为此特意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郑、林两人补收税费并按规定处罚。

买卖房子为避税 两合同差价16.2万

2010年12月18日,郑某将自己位于芗城区的一套房子(88.8平方米),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约定,林某应在10天内支付首期款18万元,在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林某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如果林某中途违约,将丧失定金。

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郑某房款16万元。当年12月24日,两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又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这次,为了规避税收,他们将房价约定为24.8万元,并约定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林某承担。之后,林某顺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5月,林某按揭贷款的20万,顺利汇入郑某的账户,但之后,剩余的3万元余款,林某却迟迟没有支付。为此,郑某将林某告上法庭,认为林某违约,自己有权取消2万元定金,林某共欠他5万元。林某则反诉要求以最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一审二审均认为第二份合同无效

芗城法院一审判决和漳州中院二审判决均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后,林某支付定金、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委托银行汇给郑某,郑某协助林某办理过户手续,说明双方一直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故这份协议书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均承认该份合同是故意降低房屋成交总价,目的是为了规避高额税费,故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双方都应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林某未按合同支付余款,郑某依约可以取消定金2万元,故林某应再支付郑某5万元。

漳州中院建议 对两人补税并处罚

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他原先要避的税不仅省不了,还得受到处罚。

日前,漳州中院向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管理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现象的司法建议书》,称本案买卖双方是为了规避高额税费,故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降低购房总价款。这种“阴阳合同”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应予以制止并打击,因此建议,对买卖双方林某、郑某应交纳的税费,应予以补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提醒:阴阳合同看似有利 其实暗藏很多风险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近年来,在二手房市场,阴阳合同算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不少人在二手房交易时,会在真实价格签订交易合同之外,再签一份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在不少人眼中,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能够省下不少的税费,然而这种看似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其实暗藏很多风险。

有业内人士指出,做低合同价格虽然暂时能减少一定的支出,但是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很多“后遗症”。卖家的后遗症主要在于合同价和实际成交价不一致,房产交易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持续过程比较长,一旦过户手续办到一半,买家提出要求按照合同价支付房款,便会出现很多纠纷。对于买家来说,以后要售出此房,在支付差价税、营业税等税收的时候,还要多缴一笔冤枉钱,这样算来,所缴纳的税费差别不大,无非是现在交还是以后交的问题,买家得不到实惠。

韩续律师提示:韩续律师最近经常接到客户咨询,卖方以“阴阳合同”中买方避税为由要求买方补齐税款,买方不同意的话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韩续律师认为,避税行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卖方并非被侵权主体,因此,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郑某卖房给林某,双方为避税签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卖价24.8万元,“阴合同”是41万元。不想交易过程中,两人因为余款起纠纷,并闹上法庭,郑某告不交余款的林某违约,林某则反诉要求以“阳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为“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判林某付钱。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没啥值得高兴的,他也同样要受到处罚。记者昨日从漳州市地税局获悉,漳州中院为此特意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郑、林两人补收税费并按规定处罚。

买卖房子为避税 两合同差价16.2万

2010年12月18日,郑某将自己位于芗城区的一套房子(88.8平方米),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约定,林某应在10天内支付首期款18万元,在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林某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如果林某中途违约,将丧失定金。

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郑某房款16万元。当年12月24日,两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又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这次,为了规避税收,他们将房价约定为24.8万元,并约定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林某承担。之后,林某顺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5月,林某按揭贷款的20万,顺利汇入郑某的账户,但之后,剩余的3万元余款,林某却迟迟没有支付。为此,郑某将林某告上法庭,认为林某违约,自己有权取消2万元定金,林某共欠他5万元。林某则反诉要求以最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一审二审均认为第二份合同无效

芗城法院一审判决和漳州中院二审判决均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书”后,林某支付定金、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委托银行汇给郑某,郑某协助林某办理过户手续,说明双方一直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故这份协议书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均承认该份合同是故意降低房屋成交总价,目的是为了规避高额税费,故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双方都应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林某未按合同支付余款,郑某依约可以取消定金2万元,故林某应再支付郑某5万元。

漳州中院建议 对两人补税并处罚

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他原先要避的税不仅省不了,还得受到处罚。

日前,漳州中院向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管理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现象的司法建议书》,称本案买卖双方是为了规避高额税费,故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降低购房总价款。这种“阴阳合同”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应予以制止并打击,因此建议,对买卖双方林某、郑某应交纳的税费,应予以补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提醒:阴阳合同看似有利 其实暗藏很多风险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近年来,在二手房市场,阴阳合同算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不少人在二手房交易时,会在真实价格签订交易合同之外,再签一份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在不少人眼中,二手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能够省下不少的税费,然而这种看似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其实暗藏很多风险。

有业内人士指出,做低合同价格虽然暂时能减少一定的支出,但是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很多“后遗症”。卖家的后遗症主要在于合同价和实际成交价不一致,房产交易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持续过程比较长,一旦过户手续办到一半,买家提出要求按照合同价支付房款,便会出现很多纠纷。对于买家来说,以后要售出此房,在支付差价税、营业税等税收的时候,还要多缴一笔冤枉钱,这样算来,所缴纳的税费差别不大,无非是现在交还是以后交的问题,买家得不到实惠。

韩续律师提示:韩续律师最近经常接到客户咨询,卖方以“阴阳合同”中买方避税为由要求买方补齐税款,买方不同意的话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韩续律师认为,避税行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卖方并非被侵权主体,因此,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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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土地纠纷、经济仲裁、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