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续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8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2005年6月,赵某与方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二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进行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仅登记了赵某一人。。在2011年12月,赵某与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人民币146万元转让。2012年4月,方某提起离婚诉讼,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双方产生极大争议。方某找到韩续律师代理诉讼。
韩续律师处理方案:韩续律师接受方某的委托,为方某出具了咨询意见:该房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交易未完成,可主张赵某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现因交易已完成,房屋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无法追回房产。但可以要求分割出售房产的146万元。
韩续律师提示:上述案例在虽房婚姻房产纠纷引起,但在二手房交易时屡见不鲜。在这里,韩续律师提示您,购买二手房时买受人应特别注意购买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由夫妻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出售房产时应由夫妻共同签订合同,表明同意出售房产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因二手房已完成交易,买受人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并没有给买受人带来实际的风险。如果二手房交易未完成,方某便提起认定买卖无效的诉讼,则买受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交易。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2005年6月,赵某与方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二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进行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仅登记了赵某一人。。在2011年12月,赵某与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人民币146万元转让。2012年4月,方某提起离婚诉讼,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双方产生极大争议。方某找到韩续律师代理诉讼。
韩续律师处理方案:韩续律师接受方某的委托,为方某出具了咨询意见:该房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交易未完成,可主张赵某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现因交易已完成,房屋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无法追回房产。但可以要求分割出售房产的146万元。
韩续律师提示:上述案例在虽房婚姻房产纠纷引起,但在二手房交易时屡见不鲜。在这里,韩续律师提示您,购买二手房时买受人应特别注意购买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由夫妻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出售房产时应由夫妻共同签订合同,表明同意出售房产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因二手房已完成交易,买受人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并没有给买受人带来实际的风险。如果二手房交易未完成,方某便提起认定买卖无效的诉讼,则买受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