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续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2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2010年,赵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女士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113万元。合同签订后,赵女士依约先后支付了47万元的购房款。而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按期交付涉诉房屋,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女士发现该小区的房屋早已被该房地产公司全部抵押,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提及。赵女士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且故意隐瞒了小区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向韩续律师咨询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哪儿些责任。
韩续律师意见:韩续律师在查看了赵女士提供的全部材料后告知赵女士: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未告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赵女士可以依约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付的47万购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房地产公故意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情况,赵女士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另行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47万的民事赔偿责任。
韩续律师详解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赵女士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另行赔偿,金额不超过已付房款47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2010年,赵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女士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113万元。合同签订后,赵女士依约先后支付了47万元的购房款。而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按期交付涉诉房屋,一个偶然的机会赵女士发现该小区的房屋早已被该房地产公司全部抵押,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提及。赵女士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且故意隐瞒了小区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向韩续律师咨询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哪儿些责任。
韩续律师意见:韩续律师在查看了赵女士提供的全部材料后告知赵女士: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未告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赵女士可以依约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付的47万购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房地产公故意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情况,赵女士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另行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47万的民事赔偿责任。
韩续律师详解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赵女士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另行赔偿,金额不超过已付房款4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