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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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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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离婚时暂不予处理。

发布者:韩续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3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2010年,吕先生与邹女士因离婚纠纷诉致朝阳法院。朝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双方在婚内以按揭贷款形式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法院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吕先生不解,在拿到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后找到本站律师。韩续律师告知吕先生朝阳法院的判决正确,同时为吕先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

韩续律师意见:随着近年来房产市场的热潮,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房产,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纠纷也是离婚房产纠纷的典型案例。因为房屋产权证并未取得,在无法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盲目进行判决。待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2010年,吕先生与邹女士因离婚纠纷诉致朝阳法院。朝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双方在婚内以按揭贷款形式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法院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吕先生不解,在拿到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后找到本站律师。韩续律师告知吕先生朝阳法院的判决正确,同时为吕先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

韩续律师意见:随着近年来房产市场的热潮,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房产,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纠纷也是离婚房产纠纷的典型案例。因为房屋产权证并未取得,在无法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盲目进行判决。待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处理。

如有法律需求,欢迎直接来电进行咨询,文字咨询不一定能及时回复!个人介绍:韩续律师,现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土地纠纷、经济仲裁、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