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续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2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2010年12月,安先生收到丰台法院的民事传票,安先生被自己的妹妹安某诉致丰台法院,要求确认安先生与某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公租房承租合同》无效。安先生带着疑惑,找到韩续律师,详细讲述了本案的由来:
涉诉公房原为安先生的父亲承租,安先生一家三口一直与安先生的父母同住,是共同居住人。安先生的父母分别于上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去世。此后,安先生开始按月缴纳房租及水电费等,涉诉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01年,安先生申请变更涉诉公房的承租人,涉诉公房的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将承租人变更为安先生,并与安先生重新签订了《公租房承租合同》。
此后,安先生的妹妹安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安先生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去世后,安某也应当有同等的机会承租涉诉公房。在与安先生和涉诉公房的管理部门协商无果的情况,引起本诉。
韩续律师代理方案:在接受安先生的委托后,韩续律师向安先生询问了涉诉公房的性质及安先生妹妹安某的居住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和取证后,在庭审时,韩续律师提出了三点代理意见:1、涉诉公房的性质为直管公房,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不应做为民事案件审理;2、安先生在2001年变更承租手续时,符合承租人的条件,《公租房承租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持;3、原告安先生的妹妹安某,在本市有独立住房且并非涉诉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具备承租条件。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韩续律师的代理意见,以涉诉的性质为公房,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为由,裁定驳回了安先生妹妹的起诉。后,安先生的妹妹上诉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旧采纳了韩续律师一审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了安先生妹妹的起诉。
韩续律师详解案件:本案中,安先生的妹妹在起诉时未明确本案涉诉公房的性质。本案涉诉公房的性质为直管公房,即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应由法院做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弄清涉诉公房的性质。韩续律师在一、二审时提出的代理意见正是基于这个关键点。最终,一、二审法院皆采纳了韩续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已胜诉的方式结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2010年12月,安先生收到丰台法院的民事传票,安先生被自己的妹妹安某诉致丰台法院,要求确认安先生与某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公租房承租合同》无效。安先生带着疑惑,找到韩续律师,详细讲述了本案的由来:
涉诉公房原为安先生的父亲承租,安先生一家三口一直与安先生的父母同住,是共同居住人。安先生的父母分别于上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去世。此后,安先生开始按月缴纳房租及水电费等,涉诉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01年,安先生申请变更涉诉公房的承租人,涉诉公房的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将承租人变更为安先生,并与安先生重新签订了《公租房承租合同》。
此后,安先生的妹妹安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安先生变更承租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去世后,安某也应当有同等的机会承租涉诉公房。在与安先生和涉诉公房的管理部门协商无果的情况,引起本诉。
韩续律师代理方案:在接受安先生的委托后,韩续律师向安先生询问了涉诉公房的性质及安先生妹妹安某的居住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和取证后,在庭审时,韩续律师提出了三点代理意见:1、涉诉公房的性质为直管公房,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不应做为民事案件审理;2、安先生在2001年变更承租手续时,符合承租人的条件,《公租房承租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维持;3、原告安先生的妹妹安某,在本市有独立住房且并非涉诉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具备承租条件。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韩续律师的代理意见,以涉诉的性质为公房,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为由,裁定驳回了安先生妹妹的起诉。后,安先生的妹妹上诉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旧采纳了韩续律师一审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了安先生妹妹的起诉。
韩续律师详解案件:本案中,安先生的妹妹在起诉时未明确本案涉诉公房的性质。本案涉诉公房的性质为直管公房,即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应由法院做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弄清涉诉公房的性质。韩续律师在一、二审时提出的代理意见正是基于这个关键点。最终,一、二审法院皆采纳了韩续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已胜诉的方式结案。